公司資遣員工要注意什麼?資遣給付與通報法規一次整理
公司經營過程中,可能因業務緊縮、組織調整、虧損、部門裁撤、職務消失、遷廠、歇業或其他營運因素,需要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契約。
對雇主來說,資遣不是單純告知員工「做到某一天」就結束,而是涉及勞動基準法、勞工退休金條例、就業服務法、就業保險法等規定。
若流程沒有做對,可能會產生資遣無效、資遣費爭議、預告工資爭議、資遣通報罰鍰、非自願離職證明爭議,甚至衍生勞資調解或勞檢問題。
依勞動部資料,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時,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,依勞工年資給予預告期間。
例如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,應於 10 日前預告,1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為 20 日前,3 年以上者為 30 日前。若未依法預告,通常會涉及預告期間工資問題。
除了預告,資遣費也是核心重點。勞動部說明,適用勞退新制的工作年資,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,每滿 1 年發給 1/2 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給,最高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;若員工有保留舊制年資,則新舊制年資要分別計算後合計。
此外,公司資遣員工時,還要依法辦理資遣通報。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,雇主資遣勞工時,應於勞工離職 10 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;若因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資遣,則應自被資遣勞工離職日起 3 日內辦理。
未依規定通報者,可能被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。
什麼是資遣?公司可以任意資遣員工嗎?
資遣通常是指雇主基於法定事由,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,並依法給付資遣費、預告或預告工資,以及辦理資遣通報。
資遣不同於員工自願離職,也不同於員工因重大違規被懲戒解僱。
資遣要有合法事由
公司不能只因為「不喜歡員工」「想換人」「覺得不適任」就任意資遣。
實務上,雇主若要依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,應確認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事由,例如業務緊縮、虧損、歇業、轉讓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、職務調整後無適當工作可安置等情形。
資遣事由要能被具體說明,也要能和公司實際營運狀況對應。
資遣和解僱不同
資遣通常是非可歸責於員工重大違規的契約終止,雇主要給資遣費、依法預告,並協助員工取得非自願離職相關文件。
若是員工有重大違規,雇主可能主張勞基法第 12 條懲戒解僱,但此時就不是一般資遣,適用要件也更嚴格。
資遣和自願離職不同
若員工自己提出離職,通常不屬於資遣,也不會有資遣費。
但若實際上是雇主要求員工離職,卻請員工簽「自願離職」,可能引發爭議。公司處理資遣時,應避免用形式文件掩蓋真正離職原因。
資遣的核心原則
公司資遣員工時,應做到「事由合法、程序完整、給付正確、通報準時、文件清楚」。
資遣基本檢查表
| 項目 | 公司應注意 |
|---|---|
| 資遣事由 | 是否符合法定終止事由 |
| 預告期間 | 依員工年資給 10、20 或 30 日預告 |
| 資遣費 | 依新制、舊制或新舊制合併計算 |
| 資遣通報 | 原則上離職 10 日前通報 |
| 離職證明 | 應依規定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 |
| 工資結清 | 工資、加班費、特休未休工資等要結清 |
小提醒:資遣程序做得越清楚,越能降低勞資爭議與主管機關裁罰風險。
公司資遣員工的完整流程
資遣流程不應只靠口頭通知,建議公司建立標準流程,讓人資、主管、會計與員工都能清楚掌握。
第一步:確認資遣事由與證據
公司應先確認為什麼要資遣員工,例如業務緊縮、部門裁撤、虧損、職務消失或組織調整。
若資遣事由是營運困難,建議保留相關會議紀錄、組織調整文件、財務資料、職務調整紀錄或內部公告,避免日後無法說明原因。
第二步:確認員工年資與制度
資遣前要確認員工到職日、適用勞退新制或是否保留舊制年資、平均工資、特休天數、加班費、獎金約定及其他應結清項目。資遣費計算會依年資與平均工資不同而有差異。
第三步:計算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
若員工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,公司應於 10 日前預告;1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,應於 20 日前預告;3 年以上者,應於 30 日前預告。
工作未滿 3 個月者,勞動部資料指出目前法無明文規定預告期間,仍要視雙方是否有約定及個案情形處理。
第四步:辦理資遣通報
公司應於員工離職 10 日前辦理資遣通報,通報內容包含被資遣員工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住址、電話、擔任工作、資遣事由及是否需要就業輔導等事項。通報方式可採線上或書面方式辦理。
第五步:正式通知員工
資遣通知建議以書面方式載明資遣原因、最後工作日、預告期間、資遣費計算方式、工資結清日、特休未休處理、非自願離職證明及交接事項。口頭通知容易產生日期、金額與原因爭議。
第六步:結清給付與交付文件
離職時,公司應結清工資、加班費、資遣費、特休未休工資及其他依法或依約應給付項目,並提供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。
勞動部說明,非自願離職證明主要用於勞工申請失業給付及相關政府補助,服務證明書則主要作為求職資歷證明。
資遣預告期間怎麼算?
資遣預告是公司資遣員工時最容易忽略的程序之一。預告期間的目的,是讓員工有時間準備轉職、交接與安排生活。
年資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:10 日前預告
員工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、未滿 1 年者,公司應於 10 日前預告終止契約。
年資 1 年以上未滿 3 年:20 日前預告
員工繼續工作 1 年以上、未滿 3 年者,公司應於 20 日前預告。
年資 3 年以上:30 日前預告
員工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,公司應於 30 日前預告。這是一般資遣預告期間中最常見的上限級距。
未滿 3 個月怎麼辦?
員工工作未滿 3 個月時,勞動部資料指出,預告期間目前法無明文規定,通常要看勞雇雙方事前是否有約定;但公司仍應注意不得顯失公平,也不能因此忽略其他資遣義務,例如資遣費與資遣通報。
沒有預告要給預告工資
若公司沒有依規定提前預告,實務上通常需給付相當於預告期間的工資,也就是俗稱「預告工資」。這和資遣費不同,兩者不能互相抵銷。
預告期間員工可以請謀職假嗎?
被資遣員工在預告期間內,依法有時間外出尋找新工作,這就是常稱的「謀職假」。
每 7 日可請不超過 2 日工作時間
勞動部說明,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;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工作時間,且請假期間工資照給。此處「每星期」是指每 7 日計算。
謀職假不得要求提出求職證明
勞動部函釋指出,謀職假並非勞工請假規則所定假別,若勞工已釋明謀職假事由,雇主不得拒絕,也不得直接要求員工提出求職相關證明文件。
謀職假期間工資照給
員工依法請謀職假時,公司不得以員工未到班為由扣薪。勞動部也曾說明,勞工於終止契約預告期間請假另謀工作,請假期間工資照給,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。
資遣費怎麼算?新制與舊制差在哪?
資遣費是公司資遣員工時最重要的金錢給付。不同員工可能適用勞退新制、舊制,或新舊制年資合併計算。
新制資遣費計算方式
勞動部資料指出,適用勞退新制的資遣費,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,每滿 1 年發給 1/2 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給,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。
新制資遣費公式
新制資遣費可簡化理解為:
平均工資 × 1/2 × 新制年資
若年資未滿一年,則依實際工作日數換算比例。勞動部也提供資遣費試算系統,可依受僱日、終止日、平均工資及適用制度估算。
舊制資遣費計算方式
若員工保留舊制年資,資遣費不能全部用新制計算。依勞動部資料,勞退新制施行後,保留舊制年資者,資遣費應就新制、舊制年資分別計算,再合計發給。
平均工資要正確計算
資遣費的基礎是平均工資。公司應留意工資項目、獎金、津貼、加班費等是否屬於工資性質,避免因平均工資計算錯誤造成資遣費短少。
資遣費和退休金提繳不同
公司每月提繳的勞工退休金,不等於資遣時已經付過資遣費。勞退新制資遣費仍由雇主於資遣時依法給付,不能用每月 6% 提繳金額抵充。
資遣通報怎麼辦?公司一定要通報嗎?
資遣通報是雇主常忽略的法定程序。即使資遣費有付、員工也同意離職,公司仍可能因未辦理通報而受罰。
原則上離職 10 日前通報
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,雇主資遣勞工時,應於勞工離職 10 日前,將被資遣員工資料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。
不可抗力情形為離職日起 3 日內
若資遣是因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,則應自被資遣勞工離職日起 3 日內辦理通報。
未通報可能有罰鍰
勞動部資料明確指出,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者,依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及第 75 條規定,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。
工作未滿 10 日也可能要通報
勞動部函釋指出,即使新聘員工工作未滿 10 日,若係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終止契約,仍屬資遣範圍,雇主仍須辦理資遣通報。
通報不等於資遣合法
資遣通報是行政程序,不代表資遣事由一定合法。公司仍須確認資遣事由、預告、資遣費、離職文件與勞資溝通都符合法規。
非自願離職證明與服務證明有什麼不同?
資遣員工後,公司常會收到員工要求開立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。這兩者功能不同,不能混為一談。
非自願離職證明用途
非自願離職證明主要用於確認員工離職原因是否屬非自願離職,進一步作為申請失業給付或相關政府補助的證明。
勞動部資料指出,符合就業保險法所列非自願離職情形時,雇主即應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。
服務證明用途
服務證明主要作為員工日後求職時的職業資歷證明。勞基法第 19 條規定,勞動契約終止時,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,雇主或代理人不得拒絕。
雇主不開立怎麼辦?
勞動部資料指出,若雇主未依法提供離職證明書,在符合特定情形時,勞工仍可向地方勞工行政機關申請發給。
例如雇主已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完成資遣通報、離職事由發生爭議並取得調解或仲裁紀錄、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等。
資遣時還要結清哪些給付?
資遣不是只付資遣費。公司還要確認所有應給付項目是否結清。
工資
員工最後工作日前已提供勞務的工資應全額結清,不能因資遣而延後或扣減。
加班費
若員工有加班事實,且尚未補休或給付加班費,公司應依法結清。資遣時不應以「離職」為理由忽略加班費。
特休未休工資
若員工仍有未休特別休假,且依法應折算工資,公司應於離職結算時處理。這常是資遣爭議中的高頻項目。
預告工資
若公司未依年資給足預告期間,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。預告工資和資遣費性質不同,不能用資遣費包含或抵扣。
獎金、津貼與其他約定給付
若公司規章、勞動契約或獎金辦法有明確約定,資遣時也要檢查員工是否符合給付條件,避免日後爭議。
公司資遣員工常見錯誤
錯誤一:只口頭通知,沒有書面紀錄
口頭通知很容易發生「哪一天通知」「哪一天離職」「資遣原因是什麼」「資遣費怎麼算」等爭議。建議以書面通知並讓員工留存。
錯誤二:沒有辦理資遣通報
即使員工接受資遣,雇主仍應依法辦理資遣通報。未通報可能被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。
錯誤三:資遣費計算錯誤
常見錯誤包含平均工資算錯、新舊制年資未分開、未滿一年比例計算錯誤、誤以為每月勞退提繳可以抵資遣費。
新制資遣費原則為每滿一年給 1/2 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一年比例計給,最高 6 個月平均工資。
錯誤四:未給預告或預告工資
公司若未依員工年資提前 10、20 或 30 日預告,可能需要補給預告工資。預告期間與資遣費是不同項目,不可混淆。
錯誤五:拒絕謀職假
員工在法定預告期間內,為另謀工作得請謀職假,每 7 日不得超過 2 日工作時間,工資照給;公司不得任意拒絕,也不得直接要求求職證明。
錯誤六:要求員工簽自願離職
若實際是公司資遣,卻要求員工簽自願離職,可能影響員工失業給付權益,也容易引發勞資爭議。公司應如實記載離職原因。
公司資遣前的人資檢查清單
資遣前檢查
確認資遣事由是否合法、是否有文件佐證、是否已評估替代方案、是否涉及大量解僱或特殊身分員工。
金額檢查
確認平均工資、年資、新舊制、資遣費、預告工資、工資、加班費、特休未休工資與其他應給付項目。
程序檢查
確認資遣預告日期、最後工作日、資遣通報日期、書面通知、交接計畫與離職文件。
文件檢查
準備資遣通知書、資遣費計算明細、非自願離職證明、服務證明、薪資結清明細、交接清單與公司財物歸還紀錄。
溝通檢查
資遣面談時應清楚、尊重、避免情緒性用語,並說明員工權益、資遣費給付日、文件領取方式與後續聯絡窗口。
公司資遣員工流程建議
第一步:確認合法資遣原因
先確認公司是否真的有合法資遣事由,並準備能支持該事由的文件。
第二步:試算資遣費與相關給付
用員工實際到職日、終止日、平均工資、勞退制度與特休資料,試算資遣費與其他結清金額。勞動部提供資遣費試算系統,可作為估算參考。
第三步:確認預告期間
依員工年資確認 10 日、20 日或 30 日預告期間;若未給足預告,應另計預告工資。
第四步:辦理資遣通報
原則上於員工離職 10 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,並保存通報紀錄。
第五步:正式通知與面談
以書面資遣通知載明原因、離職日、給付內容、交接事項與文件領取方式。
第六步:結清款項與交付證明
離職日或依法定時點結清款項,並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、服務證明及薪資結算明細。
資遣流程口訣
「先確認事由,再計算給付;先預告,再通報;文件要清楚,工資要結清,離職原因要如實。」
最重要的三個法規重點
第一,預告期間依年資為 10、20、30 日。第二,新制資遣費為每滿一年 1/2 個月平均工資,最高 6 個月。第三,資遣通報原則上要在離職 10 日前完成。
小提醒:資遣不是單一動作,而是一整套法定程序;公司越早準備,越能避免爭議。
結論:資遣員工要合法、清楚、準時,才不會變成勞資爭議
公司資遣員工時,最重要的不是「讓員工離開」,而是依法完成終止契約的每一個步驟。
從資遣事由、預告期間、資遣費、預告工資、資遣通報、非自願離職證明,到工資與特休結清,每一項都可能成為勞資爭議的關鍵。
雇主應依員工年資給予法定預告期間,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為 10 日,1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為 20 日,3 年以上者為 30 日;未給足預告時,應注意預告工資問題。
資遣費方面,適用勞退新制者,每滿 1 年給 1/2 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給,最高 6 個月平均工資;若保留舊制年資,則需新舊制分別計算後合計。
資遣通報也不能忽略。雇主資遣勞工時,原則上應於離職 10 日前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;未依法通報者,可能被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。
對公司來說,最好的做法是建立標準資遣流程,讓主管、人資、會計與法務在資遣前就完成檢查。對員工來說,清楚的文件與正確給付,也能保障後續求職與申請失業給付權益。
資遣處理得當,不只降低公司法律風險,也能讓勞資關係在結束時保有基本尊重與清楚界線。
FAQ|公司資遣員工常見問題
Q1:公司資遣員工一定要提前預告嗎?
原則上要。員工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,應 10 日前預告;1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,20 日前預告;3 年以上者,30 日前預告。
Q2:員工工作未滿 3 個月也要預告嗎?
勞動部資料指出,工作未滿 3 個月者,目前法無明文規定預告期間,通常要看雙方是否有約定及個案情形;但不代表公司可以忽略資遣費或資遣通報等其他義務。
Q3:資遣費怎麼算?
適用勞退新制者,每滿 1 年發給 1/2 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給,最高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。若有舊制年資,需分別計算後合計。
Q4:每月提撥 6% 勞退後,還要付資遣費嗎?
要。每月勞退提繳是退休金制度,資遣費是雇主終止契約時依法應給付的款項,兩者不同,不能直接抵充。
Q5:公司資遣員工一定要辦資遣通報嗎?
要。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,雇主資遣勞工時,原則上應於勞工離職 10 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。
Q6:沒有辦資遣通報會怎樣?
未依規定資遣通報者,可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。
Q7:被資遣員工可以請謀職假嗎?
可以。員工接到資遣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可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,每 7 日不得超過 2 日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工資照給。
Q8:公司可以要求員工提出求職證明才准謀職假嗎?
不宜。勞動部函釋指出,謀職假不是勞工請假規則所定假別,勞工釋明謀職假事由時,雇主不得拒絕給假,也不得直接要求提出求職證明。
Q9:資遣時一定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?
若符合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情形,雇主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供員工申請失業給付或相關補助使用。
Q10:資遣最容易漏掉什麼?
最常漏掉的是資遣通報、預告工資、特休未休工資、非自願離職證明,以及新舊制年資分段計算。公司資遣前應先建立清單逐項確認。